原标题:《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昨日发布发布,12种不道德商品房销售将被禁止。昨日,《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印发稿)》(以下简称《印发稿》)在成都市政府网站发布,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发布。《印发稿》从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抵押租赁、交易服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加强对商品房交易的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的不道德行为。
《印发稿》出版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印发稿》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和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所有定销房进行重复使用和审批,并按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开销售,向社会公布,不得以内部入股或内部认购等方式开展非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购房实名制,不进行欺诈交易是不道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及时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与购房人网上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质押时间内提交买方身份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付款证明等材料,与房屋交易主管申请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不要捆绑其他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印发稿》还明确指出,禁止12种商品房销售活动是不道德的。这些禁令的不道德之处还包括:未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备案批准或说明后的用途和范围销售;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未标明一房一价,在明码标价之外增加销售额,支付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传播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布骗售房屋信息,营造骗售氛围,协商欺诈交易、租赁、抵押合同;获取或帮助获取诈骗证明材料,传播诈骗信息,抹黑烦恼,揣测房号,制造混乱气氛;通过黑市、囤积房屋等手段囤积房产。
开发商租赁自己的商品房最长期限为20年。在竣工交付方面,《印发稿》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设立样板房时,应当书面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装修样板房的质量、设施设备是否完全一致。
没有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完全一致;如果交货不完全一致,买卖双方应承诺依法解决问题。此外,《印发稿》还明确表示,希望打造多年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租赁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超过20年,到期可续租。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调整数量和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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